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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和《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通知要求,高度重视,抓紧组织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行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略)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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