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决定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安排
本次豁免欠税工作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至2007年5月30日结束。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资料审验上报阶段和豁免数据账务处理阶段。
(一)准备阶段
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2月10日为准备阶段。本阶段主要是通过媒体宣传、召开政策发布会、申报大厅张贴政策公告、税管员上门辅导等方式使相关企业了解此次豁免欠税的条件和需要准备的资料;召开税务人员辅导会议,组织学习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及省局工作方案,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建立豁免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工作程序及工作要求,落实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资料审验上报阶段
从2007年2月11日至2007年5月30日为资料审验上报阶段。本阶段共分三个步骤,第一步是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各部门分工,对纳税人上报的申请资料及税务机关对关停和四年以上非正常户资料层层把关验收、审核,并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连同工作总结报市(州)局,该步骤工作在3月31日前完成;第二步是市(州)局组织人员对各县(区)级税务局报送的豁免欠税户进行逐户审核确认并形成总结报告报省局,该步骤工作要在4月30日前完成;第三步是省局组织人员对各地报送的资料进行审验后报总局。
(三)豁免欠税的账务处理阶段。
本阶段是待国家总局将豁免欠税批复后,在税务机关进行账务处理和通知欠税人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该阶段工作在总局批复后1个月内完成。
二、组织领导
此项工作是党和国家对振兴东北经济的重要举措之一,不但涉及企业的切身利益,更涉及到国家的财政收入问题,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各级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省局决定成立豁免欠税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瑞利
成员:潘中人、王明明、王德贵、陈德贵、张忠吉、姚金山、沈德生、潘子良、张力、刘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处(联系人:黄国林 联系电话:0431-85225056)。
领导小组的职责为:负责审定豁免方案;负责同财政、国税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调度豁免工作;负责豁免工作中的政策研究、制定和解答;负责豁免结果的审核确认和上报工作。
各市州局、县(市、区)也要设立相对应的领导小组。各县(区)级局还要在领导小组之下设立宣传告知小组、资料收集小组和审核上报小组。
三、工作程序
(一)宣传告知
宣传告知小组要在普遍宣传的基础上,通过召开政策发布会、张贴政策公告和税收管理员上门辅导等方式,做好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使纳税人及时掌握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对1997年12月31日前有欠税的企业和国家总局批复后得到豁免欠税的企业,要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告知此次欠税豁免的时间界限、条件、范围、税种、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豁免后进行账务处理等情况,保证工作有序进行。
(二)资料收集
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征管中掌握的欠税人情况将1997年12月31日前欠税的关停企业和四年以上非正常户欠税企业打印名册交资料收集组,资料收集组要通过调取纳税人欠税台账、税收征管档案、税务检查卷宗、税务审计报告及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分析、疏理和统计,整理出分户档案材料,根据资料初步确认是否符合此次豁免欠税的条件,填制《豁免欠税人资料收集清册》并签署意见后交审核上报组。
(三)审核上报。
1、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报
审核上报组对欠税企业报送的《欠税豁免申请表》、《申请豁免欠税明细表》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资料不全的填写《纳税事项告知书》退欠税人重新填报和补充资料后再进行审核;对资料真实,完整的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登录《欠税豁免汇总表》;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在《欠税豁免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由税收管理员向企业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豁免的理由及依据。
审核上报组对资料收集组交付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资料齐全真实符合豁免条件的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履行手续并登录《欠税豁免汇总表》(省局统一下发登录软件);对资料不全又无法补齐,欠税又确实存在的,由审核小组会同资料收集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豁免欠税企业调查报告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认定同意后登录《欠税豁免汇总表》。
审核上报组要对欠税人的豁免资料分户整理归档,对《欠税豁免汇总表》履行规定的手续后填制《东北老工业基地豁免欠税资料传递表》及分户资料送县(区)级财政部门。
县(区)级财政部门履行手续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市州级地税局。
2、市(州)局审核上报
市(州)局税务机关接收县(区)级税务机关上报的《欠税豁免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上报市(州)局工作领导小组逐户进行会审。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退回县(区、市)局税务机关;对符合豁免条件的,编制分纳税人的《欠税豁免汇总表》并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由市州局税务机关上报省局。
3、省局汇总上报
省局征管处接收市州局税务机关上报的《欠税豁免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上报省局工作领导小组逐户进行会审。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退回市州局税务机关;对符合豁免条件的,编制分纳税人的《欠税豁免汇总表》,连同相关资料送省财政厅审核盖章。
(四)账务处理
省局在收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文件后,逐级下转批复文件,由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逐户向豁免企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同时将相关资料存入征管档案;县(区)级税务机关要由征管部门组织进行欠税核销工作,并将核销情况抄送同级财政机关。
三、填报资料
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历史欠税,除报送欠税豁免申请表外,应附送以下资料:
(1)在营企业:
①企业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职工的办法(国家没有规定必须改组改制的不提供);
②欠税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③申请豁免欠税明细表。
(2)已经关闭的企业:
①政府有关部门通知、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核查材料等;
②欠税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③申请豁免欠税明细表。
(3)停产经营的企业:
①企业填报的停产情况说明、财务报表及核查材料;
②欠税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③申请豁免欠税明细表。
(4)非正常户:
①非正常户认定表、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及核查材料;
②欠税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③申请豁免欠税明细表。
对在营、关闭、停产和非正常户企业要求附报的有关企业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等原始材料确实无法取得的,可由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档案材料填报详细的"欠税核查材料"(详细说明欠税的发生原因、时间和金额)代替,即《纳税人欠税核查明细表》(附件2)。
四、政策界限
(一)豁免欠税时间的界定:
税款所属日期为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在2006年12月15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通知》规定的欠税和滞纳金。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欠税,在1997年12月31日以后已全部或部分缴纳而欠税滞纳金未课征的,不在本次豁免申请表和明细表中填报。
(三)代扣代缴单位已扣未缴的欠税不在豁免范围之内。
(四)委托代征单位已征未缴的欠税不在豁免范围之内。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充分认识到此次豁免历史欠税的实施是党和国家对振兴东北经济的重要举措之一,不但涉及企业的切身利益,更涉及到国家的财政收入问题,是优化经济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地税工作执行力,规范欠税管理工作的具体反映,必须引起各级地税机关的高度重视,切实把此项工作做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各地一定要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建立健全集体研究决策机制。在豁免欠税的数据准备、审核上一定要严格把关,对欠税发生情况、发生时间、欠税成因等一定要查实、查细。要在工作中积极总结和交流经验,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各种问题,做到内部运作顺畅、统一部署、统一调度,统一协调,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
(四)严格考核,落实责任。
为保证此项豁免欠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这项工作的各环节分清分细,落实到人,形成环环相扣、有案可查的工作链条,做到所报资料真实可靠,对由于工作不认真发生虚报、漏报、少报、多报、错报而给国家或企业造成损失;对由于宣传不到位、服务不优良给税务机关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省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