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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简放提优”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简放提优”工作,省局在认真梳理研究和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征管业务流程,简并相关征管资料,完善征管工作机制,并制定以下规定,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1.下放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批权限。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原则上由纳税人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行审批,属于总局明确规定由省级或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审核确认)的,统一授权纳税人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代为履行审批(审核确认)职责。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审批后方可在税前扣除的企业财产损失和其他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批事项,原则上由纳税人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行审批,具体规定待总局相关办法出台后另行规定。
  2.下放核销死欠审批权限。将省局确认核销死欠税款权限,授权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代为确认。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吉国税办发﹝2001﹞5号)的有关规定确认核销,省局和市(州)局负责对核销死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下放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付汇出具税务证明管理权限。对省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需要税务机关出具税务证明的,只要已经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主管县(市、区)局在对相关资料审核后可以直接为企业出具税务证明,不再需要到省局和市(州)局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4.下放出口退税管理审批权限。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权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审批权限、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二、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
  5.统一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受理环节。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业务,统一由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办理或受理。即办事项只要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无误应立即办理;非即办事项由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审核相关资料,录入相关管理系统,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由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出具相关文书。
  6.积极推行综合办税服务窗口。为有效解决办税服务厅部分窗口因业务分工不同工作量畸轻畸重,以及纳税人一次办理不同涉税事宜需要到两个窗口办理的问题,基层税务机关应对办税服务厅窗口功能进行优化整合,按照“一窗全能”的标准,积极推行综合服务窗口,使纳税人在一个办税窗口就能办理所有涉税事宜。
  7.优化内部审批程序。省局对综合征管软件中流转的38种审批文书76个工作流程进行优化,共计减少流转环节289个。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退抵税申请审批(固定资产进项)2项业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6项业务采取结果录入;对审批权限在县(市、区)局的业务,由原来7个环节简化为办税服务厅受理、税收管理员调查、税源管理科科长(分局、所长)审核、税政科(征管科)科长审批4个环节,个别业务流转到主管局长审批;对审批权限在市、州局或省局的业务,原则上每个部门只保留一个审批人。具体业务流程见附件:综合征管软件文书审批工作流程(请用xls文件格式拷出)。
  8.放宽各审批环节审批时限。综合征管软件中审批时限过短,造成执法检查系统经常提示执法过错。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和规定,对所有审批环节审批时限进行调整放宽,具体审批时限见附件:综合征管软件文书审批工作流程。
  9.减少不同管理系统中重复审批业务。为有效解决综合征管软件与增值税相关管理系统功能重复,导致相关认定、审批事项在两套系统中重复录入问题,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税务认定审批确认(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以及增值税、消费税退抵税申请审批业务使用省局开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和退税审批管理系统进行流转,并由县(市、区)局政策法规科增值税管理岗将审批结果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
  10.减少调查次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综合调查。综合调查可以将涉及纳税人的各类调查事项,通过一次深入企业,全部调查完毕,也可以由多个部门联合进行调查。
  11.简化衔头发票印制程序。原衔头发票印制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电子报批与报送纸质文书并行,现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与省税务印刷厂联网,赋予省税务印刷厂查询权限,衔头发票的印制号码通过查询功能取得,取消印制衔头发票纸质文书的传递手续。
  三、进一步简化征管资料
  12.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纸质纳税申报表。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涉税资料,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消费税纸质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吉国税函﹝2008﹞188号)规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纸质纳税申报表。
  13.简化各类审批、认定需要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对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已经提供经审验与原件相符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税务机关已经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和已经受理的各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有关认定、审批卷宗所需资料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7﹞201号)执行。
  14.简化内部纸质资料。各种税收管理应用系统中能够生成和保存的内部税务文书、台帐、报表等电子信息,不再需要输出纸质资料存档,各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流转审批的事项,只保存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其他审批环节以系统中电子审批记录为准,不再进行纸质资料流转。
  15.简化税务稽查文书。取消复查案件处理报告、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复查名单、案件复查情况征求意见书、监控申请表、监控变更申请表、撤消监控申请表等8种稽查文书。
  16.简化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资料。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各地上报省局审批延期缴纳税款不再通过公文系统上报文件,统一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电子文书流转,延期缴纳税款其他纸质审批资料一式一份上报省局备查。
  四、进一步完善征管工作机制
  17.规范纳税评估工作。认真落实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明确纳税评估职责,避免重复部署、重复评估现象。省局各处室除总局要求外原则上不下达具体的评估名单、评估户数等评估任务。省局纳税评估软件在试点的基础上,适时在全省推广应用。
  18.调整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目前全省征管“三率”(申报率、入库率、新欠发生率)已全面超过总局的指标要求,由于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确定考核指标时逐级加码,导致基层单位和税收管理员很难达到要求,出现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现象。为此,暂停征管“三率”考核,取消按地区、按县(市、区)局排名,将原每月定期发布的征管质量运行通报改为不定期发布征管相关数据。
  19.完善综合征管软件运行维护。按照总局机构职责设置总体要求,改革现有运维模式,在省局信息中心建立运维呼叫中心,逐步建立以信息中心为主,各相关业务处室配合的综合征管软件运行维护机制。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各自职责内的各项业务设置,信息中心给予技术支持。信息中心负责组织软件升级测试等工作,应用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综合征管软件运行维护质量和效率,使技术和业务问题得到快速及时解决。
  20.认真落实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自2009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实现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08﹞17号)已下发各地,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要密切配合,统筹安排联合办证的各项工作。统一国、地税登记文书的式样,避免纳税人重复填写同类文书。凡通过国地税双方税务机关内部交换可以实现共享的信息、资料,要避免纳税人向双方税务机关重复报送。
  附件:综合征管软件文书审批工作流程.xls
  二○○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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