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法规
|
政策解读
|
视频
|
问答
|
工具
当前位置:
首页
>
地方法规
>
北京税收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税[2009]1253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15号《关于对中国八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5月5日
相关问答
营业税改增值税 部分企业要收取6%的税率才能开具增值说专用发票 请问是否合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到国税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证?
地税网上纳税申报密码忘记了!怎么办理?
零申报的营业税,过了申报期,还能补报吗
营业税金及附加怎么做分录?
相关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房产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发区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农业用土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房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房产
搜索排行榜TOP1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房产税、城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从我省取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发区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外商投资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代征单位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收藏中华财税网
|
把中华财税网设为首页
关于中华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