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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有关科研单位和技术转让的具体范围、标准,俟国家税务总局下达补充通知后,按补充规定执行。
    1994年7月21日
    
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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