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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处室、稽查大队: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60号《公司法》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对新设立的公司,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因此,各区、县地税局(包括燕山分局)在进行税务登记统计时应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汇入“混合所有制”项目中,并注意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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