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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检举人检举的税务违章案件,经查实处理后,按规定应当给予奖励的,应在补税、罚款入库后一个月内办理奖励的审批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审批表》(见附件一),连同税务检查报告一并报送区、县地方税务局 ,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经批准给予检举人奖励的,应及时通知检举人领奖。检举人领奖时,应在《 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支出凭证》(见附件二)上签字。凡通知检举人领奖,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检举人不领奖或者检举人声明不领奖的,均不再办理奖金支付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审批表》的备注栏内注明情况,存档备查。
    三、应支付给检举人的奖金,统一由市局提取,并划拔给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区 、县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查实的举报案件(包括匿名举报的案件)的补税 、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收入统计汇总后,并附送有关的入库凭证,报送市局。
    附件:1、《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审批表》
    2、《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支出凭证》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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