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市局党组讨论,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研究并组织实施。
一、税务稽查体制改革是税收征管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全市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在今年9月底前,认真落实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从今年10月1日起全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体制按照《决定》正式运行。
二、各区、县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接此通知后,即可成立税务稽查所,同时撤销市局稽查大队和区、县稽查分队的建制,有关市局稽查大队和区、县稽查分队的印章自市局稽查分局和区、县局税务稽查所成立之日起停止使用。
三、根据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进展情况和现有的干部力量,各区、县局、直属单位可先成立第一税务稽查所,以后随着征管改革措施的逐步到位再增加税务稽查所的建制。新增加税务稽查所按有关规定报市局审批。
四、各单位对贯彻落实《决定》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并于9月底前将《决定》的落实情况以及纳税检查科和税务稽查所的设立情况报市局纳税检查处。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