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北京税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税[2009]125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文中所提关于“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的规定是指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及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并且财政部门拨付教育经费的中等技术学校设置机动车驾驶专业,为培养国家承认学历的学生所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学校对社会承办驾驶员培训以及其他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