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北京税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税务登记管理,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配合本市征管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工作,使我市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登记工作进一步法制化和规范化,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市局在反复研究和征求区县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组织实施《暂行办法》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组织认真学习《暂行办法》特别是组织好一线征管人员的学习,及时做好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各区县局、各分局要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具体工作计划,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
    三、各区县局、各分局通过对税务登记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工作,按属地征收原则,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四、各区县局、各分局在贯彻执行本办法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三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