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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征收基本方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提高征管质量,市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征收基本方式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由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及时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合本单位的税款征收基本方式,并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保证《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
    二、各区、县局分局要做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并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税收管理。
    三、各区、县局在贯彻执行本规定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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