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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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