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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注释:条款废止,第一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6]430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6]30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6]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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