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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合理确定个体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税收负担,根据国家与地方税收机关征管范围调整后的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在1997年上半年内,在全市范围清理整顿个体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1997年内,对所辖个体纳税义务人定期定额征收营业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一律按所附《北京市个体营业税征收办法》执行。
    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争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等有关单位的协助和支持,于1997年6月底以前,完成个体营业税征收管理清理整顿和营业定额审核核定工作。
    三、1997年7月底以前,将个体营业税征收管理清理整顿和营业定额审核核定工作的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局,市局将安排必要的复核和检查。
    请依照执行。
    附 件:北京市个体营业税征收办法。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
    
北京市个体营业税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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