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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注释:条款废止,附件2、3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1996年9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和1996年9月23日北京人民政府第15号令《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以及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北京市执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执行问题的答复》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京地税检(1997年28号文件转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行政处罚,处罚数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标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我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暂由征管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征管法制科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组织听证。
    三、案件调查部门应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3日内通知征管法制科并移交案件全部资料。征管法制科在接到调查部门移交的案件全部资料后,应在《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登记表》(见附件1)上予以登记,并载明受理日期,提交部门,当事人名称等。
    四、税务机关负责人应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应当对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资料做好前期审查工作。
    五、征管法制科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见附件2)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姓名。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听证应当制作《听证记录》(见附件3),听证结束后,《听证记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应由主持人制作《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见附件4),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 件:1、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登记表(式样)
    2、听证通知(式样)
    3、听证记录(式样)

    4、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式样)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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