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对《编审一九九六年度北京市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编审一九九六年度北京市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补充规定》(京财工[1996]2323号)转发给你们,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请与市局京地税企[1996]546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补充规定》中的第三条中有关企业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的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