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失效,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37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6]6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本文所称电影发行收入是指电影发行单位按与电影放映单位签定的影片发行放映合同规定的比例从电影放映收入总额中获取的分帐收入。
二、对电影发行单位直接向各放映单位出租影片所取得的片租收入(一般在“营业收入”的明细科目“电影发行收入”中核算),按“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电影放映单位与供片方无论以何种方式结算片款,其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依“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6]6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