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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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