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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的精神,全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为实现《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集中力量,以“两车一机”(轻型越野车系列、轻型客货车系列和发动机)为重点,积极扶植现有重点企业,规范汽车工业项目管理,促进北京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本市汽车工业的宏观管理。根据文件要求:“凡涉及汽车(含客车和各类改装车,下同)、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含摩托车发动机,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其建设性质(包括基建、技改和技术引进以及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汽车、摩托车部件、成套散件组装出口项目等),不分资金来源(内资或利用外资),也不论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一律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其中重大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各单位凡涉及上述规定的项目,要经市计委或市经委审核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有关基本建设和加工贸易项目由市计委办理审核上报手续;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办理审核上报手续,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上报前送市计委会签。
     二、北京海关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项目以及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部件,成套散件,一律凭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的项目批准文件办理海关备案手续。
     三、凡要求增资的中外合资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项目,不论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均根据立项时的建设性质,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计委或市经委审核后,报送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修改合资企业合同由市外经贸委审核后,报送外经贸部审批。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涉及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的生产、装配、加工贸易等项目的,应按照文件规定,要求企业持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和机械部的项目批准文件办理;中外合资企业还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未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五、全市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要对本单位、本企业贯彻《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国发〔1994〕17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的执行情况开展一次自查。(自查内容和要求附后)。自查的组织工作委托市汽车工业协会负责,自查结果在1997年10月底前报市计委。
     六、由市计委牵头,会同市经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市汽车工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在年内对北京市贯彻《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根据国发〔1997〕24号文件要求,按机械部的部署,对现有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市计委汇总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七、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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