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制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现将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劳部发(1997)181号〕《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产权界定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是在新形势下推动劳服企业改组、改造、改制的重要条件。推动劳服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各有关管理机构的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推动和指导,使劳服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有序发展。
二、集体所有制劳服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应按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商委、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清办(1997)1号〕文件执行,并征求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三、为便于协调有关工作,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应主动与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联系,配合做好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7]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劳动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产权关系,保障国家、集体和其他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服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其为就业服务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服企业是依法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系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劳服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属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四条 劳服企业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提供的资金、厂房、实物及无形资产等资产,凡事先约定为投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或无偿资助关系的,按约定界定产权;没有约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劳服企业开办初期和发展过程中,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和富余人员就业提供的厂房、设备和其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所形成的收益,应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二)主办或扶持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将其发明、专利技术(非职务发明、专利除外)以及其他无形资产带给劳服企业所形成的资产,应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三)劳服企业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的设备、房屋等实物资产,凡主办或扶持单位收取的折旧费、资产占用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实物计价之和达到或超过其资产净值的,该实物资产及其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没有超过其资产净值的剩余资产,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五条 劳服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享受的免税、减税、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优惠政策,其所得及形成的资产,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第六条 劳服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主办单位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主办或扶持单位为劳服企业使用的贷款和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履行了连带责任的,须确定主办或扶持单位和劳服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七条 凡劳服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属于主办或扶持单位提供的生产经营场地,应缴纳土地使用占用费和租赁费,其生产经营场地,该劳服企业有权继续使用。
第八条 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第九条 劳服企业使用公益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条 劳服企业资产中个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资产,应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一条 劳服企业资产中接受无偿资助的资产,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暂归劳服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 劳服企业资产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原主办或扶持单位不得无故抽回,该劳服企业继续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劳服企业使用国有资产,可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一)作为安置主办或扶持单位富余人员及失业人员的扶持条件:
(二)由劳服企业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为投资;
(四)按国家规定交纳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产占用费,或按约定交付租金。
第十四条 劳服企业资产已被平调、侵吞或无偿占用的,应依据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本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凡界定为劳服企业集体资产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劳服企业集体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时,应依法进行产权界定。凡界定为劳服企业集体资产的,应由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或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将该资产用于兴办劳服企业,安置就业。
第十五条 劳服企业日常的产权界定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好本行业劳服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并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产权界定。
劳服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具体工作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劳服企业资产中凡界定为集体、个人或其他投资者所有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资产核实,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报地方有关部门备案;界定为国有资产的,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并由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资产核实,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七条 劳服企业产权界定过程中与主管单位发生产权纠纷时,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调解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和新开办的劳服企业,应按本规定进行产权界定。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阻挠、抵制或破坏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建议企业主管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颁布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规定条款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京清办[1997]1号
市二轻工业总公司、市纺织工业总公司、朝阳区、房山区、清产核资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1996)13号《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产权界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依据产权界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产权界定的组织和界定工作。
2、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产权界定工作,由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或举办方组织进行,在核查有关帐目和原始凭证及产权变动等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签署“产权界定文本文件”(附有关产权界定资料),依法协商确定产权归属。
3、当事企业根据协商签署的“产权界定文本文件”编制“产权界定申报表”和起草“产权界定工作报告”,连同有关产权界定资料一并上报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经委或商委会同清产核资机构审核认定。对会审认定的产权界定结果,由同级经委或商委会同清产核资机构批复有关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转批当事企业及有关各方。
4、产权界定文本文件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企业产权界定前的基本情况(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所有者权益及构成);产权界定的意见及变化情况;产权界定变化情况的政策依据;待界定资产的情况;有关当事各方盖章签字确认。
5、产权关系清晰,不涉及重新界定产权的企业单位,为保证清产核资数据的完整和衔接,也应填制报送“产权界定申报表”。
6、为了加快清产核资工作进度,需进行产权界定工作的当事企业,在有关各方签署“产权界定文本文件”后,应连同“产权界定申报表”和“产权界定工作报告”及有资料一式二份随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部门报送同级经委或商委合同清产核资机构审批。
7、各部门、各区县的产权界定工作,应于2月28日前,将“产权界定申报表”汇总后(一式二份)及软盘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清字[199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促进理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现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有关工作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主要任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的主要任务是:划清集体企业原始投入及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规范不同产权主体的财产关系,以推动集体经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其工作内容包括:
(一)明确集体企业的各项财产所有权归属。
(二)明确国家投入、政策扶持等未明确的财产关系。
(三)明确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四)明确集体企业之间及其对外投资举办的国内联营、合资、股份制企业间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二、关于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工作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其具体工作责任要求如下:
(一)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有关产权界定政策统一按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执行。
(二)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产权界定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具体工作由当地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负责实施。其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1、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或举办方按界定项目临时成立由财务、设备、房地产管理等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参加的“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小组”。
2、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或举办方搜集有关企业产权及权益变动的历史资料,核查有关帐目和原始凭证,认真摸清有关情况。
3、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行核对,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和企业具体实际,依法予以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对协商界定后各方无异议的产权,各有关方签署“界定文本文件”。
4、当事企业根据协商签署的“界定文本文件”,编制“产权界定申报表”和起草“产权界定工作报告”,连同“界定文本文件”的副本及相关资料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对经会审或认定后的界定结果,由主管部门批复到当事企业及各有关方。
5、当事企业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的界定结果批复意见,按规定调整有关帐目。
(三)集体企业、单位对投资及投资权益的界定计算方法:一般以投入资产占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乘以产权界定时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即为产权界定后该投资的权益数;对于数额较大、情况较复杂的投资(含企业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的权益,可以采取以投入时间分段逐年计算、逐项累加的方法。
(四)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因当事企业与投入或举办方对协商界定结果有异议,集体企业主管部门难以继续组织协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经贸、财政(清产核资机构)、税务部门,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加,共同成立产权界定联合办事小组进行协调或裁定。
(五)各方对联合工作小组协调或裁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或者因情况不清及政策界限不明确的,列入“待界定资产”,在清产核资后由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解决。按规定已列为“待界定”的资产,在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三、关于“产权界定申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规定所附《产权界定申报表》适用于参加清产核资各类集体企业。有关具体科目解释如下:
(一)投入资金合计:指成立集体企业时或成立后,有关部门或企业、单位、个人投入用于本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种资金或资产的总计。
1、集体投入:指本集体企业职工或本企业劳动积累、企业上级单位在创建时及发展过程中投入的各类属于集体性质的资产、资金。
2、国家投入:指国家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对集体企业投入属于国有的资产、资金。
3、国有企业、单位投入:指国有企业、单位对集体企业投入属于国有的资产、资金。
4、职工个人股金:指集体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个人的股金。
5、其他集体企业投入:指本企业外的其他集体企业投入的各类资产、资金。
6、其他投资者投入:指个人(非职工)、外商及境外企业和境内私营企业等投入的资产、资金。
(二)经营积累合计:指集体企业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形成的权益。本项目按确定后的各有关投入方投入的资金比例进行计算,投入资金比例各拥有权益分六类进行填列。同一类中有多个投入方的,应另附各投入方名单、投入资金及权益数额。
(三)其他界定净值:指集体企业的各类资产被其它企业占用而归属关系不明确;经产权界定后明确归属关系形成的资产净值。
(四)待界定资产:指在进行产权界定工作中,因情况复杂,无确切界定根据,产权归属暂时难以达到一致意见的资产。
(五)本表“界定后合计”=1行+8行±15行+18行。
四、关于“产权界定工作报告”编制要求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后,要对产权界定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产权界定工作的组织、界定前的产权状况、界定后的产权变化及各项工作政策依据和列入“待界定资产”情况等写出“产权界定工作报告”,连同填制的“产权界定申报表”、“界定文本文件”的副本等附件一并上报。
附表:产权界定申报表
附表
产权界定申报表
财集申报02表
填报单位: 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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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行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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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前
|
界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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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定 增
减 净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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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入资金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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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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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入资金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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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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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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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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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有企业、单位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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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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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工个人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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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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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集体企业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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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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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投资者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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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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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积累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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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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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集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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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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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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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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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有企业、单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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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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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工个人股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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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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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集体企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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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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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投资者权益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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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界定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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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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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界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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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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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界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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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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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待界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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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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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界定后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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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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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积累的界定方法(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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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投入比例一次性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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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投入时间分段逐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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