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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财税[2006]466号)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主管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企业主管部门提取和使用管理费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国有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集体企业上交管理费的税前扣除审批工作,由市和区、县地方税务部门按京地税企[1997]291号《北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进行。
    附件:1.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表格(一、二、三、四)
    2.填表证明
    3.北京市国有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
    
北京市国有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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