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文中所指“捐赠”是指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各级政府和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5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