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意见文件的通知
注释:条款废止,附件《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第一条中的 第(二)款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以高新技术产业为龙头带动我市经济全面发展的指导思想,从税收上不断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并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积极参与并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及审核工作,并请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或建议上报市局。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及有关审核工作由各区县局、各分局所得税管理科负责组织落实,并指派专人参加由科委、地税、财政部门组成的认证机构,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年检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等审核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商和参加会议等日常工作。
三、《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的工作细则》和《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