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注释: 条款废止,“关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均按京地税营[1999]3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处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8]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相关税种的税收政策规定,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均按京地税营[1999]3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区县局、各分局在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本市
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1998]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