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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注释:第2、3条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京财税[2002]1677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对北京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如下调整:
    1、游戏机、游戏网吧等娱乐项目营业税税率为20%;
    2、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酒吧等娱乐项目营业税税率为15%;  
    3、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射击、嬉水、水上滑梯、碰碰船、滑索、飞降、滑道、四轮摩托越野、滚轴滑冰、跑马、狩猎、综合游乐场(园)等项目营业税税率为10%; 
  
    4、仅供少年儿童的游乐场或项目、其他游艺项目营业税税率为5%。
    上述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游乐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经费,依照国务院《娱乐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市和区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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