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通知》(国税函﹝2001﹞87号)转发给你们,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0年度可按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计提总机构管理费,并按照本《通知》规定数额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管理费。农村信用社提取管理费开支范围等按照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9﹞199号)规定执行。请依照执行。
200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