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市局、区县局、属分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京国税稽﹝2000﹞739号)的要求成立的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应更名为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案件的标准,由各局根据本局上年案发数的10%制定,并报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使用的文书及样式,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所附的六种文书为准。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京国税稽﹝2000﹞739号)、《关于成立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函﹝2001﹞91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不抵触的部分继续有效。
200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