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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注释:此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并由市局票证中心按照文件规定印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第四联(即购付汇联),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国税函[200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外经委(厅、局):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统一代理业的购付汇凭证,满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购付汇需要,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购付汇有关规定,决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第四联,即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购付汇联英文为:FOREIGN EXCHANGE。印制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规定执行。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于2001年5月1日启用。
     三、为避免浪费,对已印制不带购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采取加印一联“购付汇联”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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