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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注释: 条款失效,第一条失效,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90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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