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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注释:附件中第二条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5]3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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