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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366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市新成立的区县级农村信用社联社以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支付开办费不足的部分,应由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并报经市国家税务局专项审批后,方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请依照执行。
  200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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