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北京税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注释:条款废止,第一、二、三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十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园区内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在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可进行选择,企业一经选定后不能更改。园区外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不能就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选择。
    由于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后也同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因此比照上述软件企业规定执行。
    二、为加强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政策的管理,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市局会签认定后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市局将企业名单以季度为单位通过局域网定期发至各有关区县局,区县局将市局下发的企业名单与企业认证证书进行核对后办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手续。
    三、根据《通知》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以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需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审批管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01]4号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