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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1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该“国外航空公司”仅指国际航班。
  二、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还须提供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收入记账凭证。
  三、主管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的国税局应按照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并在10月底前完成对已征税款的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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