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支持外贸出口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注释:停止执行,参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7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支持外贸出口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出口退税工作在优化我市进出口环境和化解非典疫情给外贸出口带来消极影响方面的重要性,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做到一手抓好防治非典,一手抓好税收工作的指示精神,认真做好各项出口退税工作,积极化解非典给外贸出口带来的消极影响,促进北京地区外贸出口的发展。
二、要按照市局的工作要求,凡出口企业单证真实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退税,要及时审核上报市局。在接到市局的批复后,要抓紧做好退库工作,尽快将应退税款付给外贸企业。
三、要要好免抵退税的审核和上报工作,出口企业当期已申报,相关单证、信息齐全的,要加速审核并及时上报市局;市局已批复的免抵调库税额,要及时进行调库,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200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