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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释:附件1、2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42号)   
注释:办法中第四章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3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实施办法》的宣传、辅导工作,结合本局情况贯彻实。
    二、各局征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落实《实施办法》,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流程。
    三、各局对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发生的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试行,进行欠税登记、统计工作。试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四、《实施办法》适用的文书由市局统一制发。
    五、对2003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处理,市局将另行部署。
    附件:1.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
    2.欠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
    3.欠税公告办法
   
    注:查看附件请下载2003_558.doc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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