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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财税﹝2003﹞222号通知第五条规定应备案的业务,出口企业应填写《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备案表》(附表一)并于2003年11月14日前持出口合同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二份)一同交到主管退税部门,主管退税部门审核后将出口合同副本退还出口企业,将企业填报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备案表》(附表一)进行汇总(格式见附表二)及出口合同复印件(一份)于2003年11月24日前报到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其他资料主管分局留存。
  二、各局要做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1.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备案表(企业用表)
  2.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备案表(分局用表)(略)
  200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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