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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释:附件1、2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4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我市实施发票改革以后,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市局下发了《关于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征管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2〕385号),对个体工商户实行以票控税。该办法的实施对解决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实际执行过程中定额征收不规范、定额普遍偏低、不按规定调整定额或者长期不调整定额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该办法实施的过程中也产生了部分个体工商户不使用、很少使用发票或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现象,使“以票控税”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为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即在继续实施原定征管办法的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部分个体工商户仍继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对货物运输业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农民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要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执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如有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登记表
    2.定额核定通知书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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