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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释:第三条“城市房产税”废止,详见国务院令54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110号)
注释:第四条第二款部分内容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地税征[2008]23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确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8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落实,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在原《办法》执行期间,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并单独征收入库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负加重的,可以由纳税人持完税凭证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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