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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局应按照本《意见》规定,从讲政治和稳定大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学生食堂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工作,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200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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