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2﹞2966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五年七月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