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北京税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居民(国民)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第一次征税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或直属分局提出。
  二、受理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并经过初步审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
  三、国家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结果,市局将以书面形式转发相关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或直属分局。
  四、《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的编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顺序号自行编写。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中,办文流程信息(税务机关填写)部分,要求经办人签字,科(所)长、主管局长审核后,在受理机关盖章处加盖局章。
  总局反馈结果日期按市局以书面形式转发的日期填写。同时要求将结果送达申请人日期上报市局。
  五、《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及相关申请资料要求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上报市局,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案。
  2005年8月11日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