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北京市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函﹝2005﹞461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自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5联计算机票)工本费标准为每份O.9元(编码为176O020 07)。
市、区县国家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
特此函复。
200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