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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东城、西城、宣武、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由于总局在下发此文时漏发我局,因此,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已征收营业税的股权转让等业务,应办理退税手续。
  200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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