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22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依照京国税函﹝2005﹞502号文件规定核准纳税人购票资格。
二、各局应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时向纳税人进行公示,并向本级政府物价核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005年12月1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已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等事项的公告
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12
实施时间:201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