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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注释:依据法规废止,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3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于在我市部分或全部范围内从事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家禽加工、冷藏冷冻的企业和个人,其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减免税事项,待请示市政府批冷后另行明确)。
    二、对我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应将其加工销售禽肉产品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等进行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 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自税款所属期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按月对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于每月25日之前将《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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