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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支书分局:
     现将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非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转发给你们,《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京财税[2003]1692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二 O O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 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修正案}》,现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系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同意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先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请遵照执行。
     二 O O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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