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税收工作配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北京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国税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税收工作,促进北京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予贯彻落实。
一、深入学习领会,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意义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是我们党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标志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中央一号文件以及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讨论班上的重要讲话,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明确提出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把工作范围和重点向农村延伸。全市国税系统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精神,充分认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涉农税收工作,将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加强“三农”工作的精神与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把做好涉农税收工作做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予以落实。
二、结合北京实际,积极落实国家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⒈积极落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北京市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方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对经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农产品加工、再加工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从事农产品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其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从事饲料加工的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可比照有关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⒉落实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⒊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⒋支持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对新建立的国家农业创新基地和区域性的农业科研中心以及企业建立的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可享受技术开发费扣除及一定时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其从事农业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为农业服务的转制科研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高新技术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比照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5.认真执行饲料企业免税政策,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为粮食及农副产品转化为优质、高效、安全饲料创造条件。
6.认真执行应对禽流感疫情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有关家禽生产销售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取得的相关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
7.对开发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农业技术,组织实施生物质工程、推广秸秆气化、固化成型、发电、养畜等技术,以及开发生物质能源和生物基材料的生物质产业,按现行有关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鼓励政策执行。
8.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文件精神,及时解决粮食购销体制改革过程中经营产权转移的涉税政策问题,为提高粮食经营企业效益创造条件。
9.积极落实国家对农膜、化肥、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实农机产品经营企业的各项税收政策,保证农业生产机械享受增值税优惠税率。
10.认真落实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支持企业扩大农产品出口。
11.对新开办的各类农村现代流通企业,免缴企业所得税一年。对商贸企业、邮政系统和其他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新建、兼并、联合、加盟等方式,在农村发展现代流通业,比照新建、兼并、联合、加盟企业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1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村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咨询服务的收入,比照新开办的从事咨询业税收政策,免缴两年企业所得税。
13.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文件精神,及时研究解决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有关税收问题,对参与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在2006年底前暂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落实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
15.认真落实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16.落实增加农民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提高销售农产品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工作。
三、完善纳税服务,进一步做好涉农税收服务工作
⒈规范服务程序,简化办税和审批手续,对涉农企业申报的减、免、抵、退税等有关事项,应按照相应的办理时限,按照限时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审批。
⒉与地税部门共同探索既符合法规,又方便纳税人的税收管理途径。加强与当地农委、发改委、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协作,形成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合力。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涉农税收工作落实到位
⒈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办税服务厅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涉农税收宣传。
⒉积极开展涉农税收问题调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涉农税收问题调研。各级国税机关要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和农村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涉农税收工作中的问题,努力为纳税人办实事。
⒊加强对涉农税收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国税机关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抓好涉农税收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推进计划,加强督促检查,保证落实到位。要加强信息反馈,各区县(地区)国税局、直属分局推进涉农税收工作的情况信息要及时上报市局。
200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