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我市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8]171号)、《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税[1999]886号)、《关于审批2000年度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的通知》(京财税[2000]1766号)等相关文件。
现予以公布,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