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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由于我市尚未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因此各局在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可暂不进行表税比对,仅做票表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九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暂不执行。
  二、按照《规程》规定,“一窗式”管理的基本流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受理、IC卡报税、票表税比对及结果处理。由于上述流程与我市目前的“一窗式”管理流程不一致,市局目前正在研究调整和完善我市“一窗式”管理流程的业务及技术实现方案,待市局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各局。在市局未作统一调整之前,各局暂按照我市目前的“一窗式”管理流程执行。
  三、自2006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各局应按照《规程》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进一步提高“一窗式”管理工作水平。
  四、各局应做好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确保《规程》顺利实施,并于2006年11月20日前将《规程》执行情况总结(包括:总体情况、执行效果、存在问题及相关意见或建议等)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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