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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政策的通知

注释:附件废止,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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